傲慢;嫉妒;憤怒;懶惰;貪婪;淫欲;暴食七宗罪(天主教教義中的七個原罪)應為七罪宗,七宗罪是錯誤的說法。宗為來源、根源的意思。天主教教義中提出“按若望格西安和教宗格里高利一世分辨出教徒常遇到的重大惡行”。“重大”在這里的意思在于這些惡行會引發(fā)其他罪行的發(fā)生,罪行按嚴重程度遞增依次為傲慢、嫉妒、憤怒、懶惰、貪婪、淫欲和暴食。這些惡行最初是由希臘神學修道士龐義伐草撰出8種損害個人靈性的惡行,分別是暴食、淫欲、貪婪、憤怒、懶惰、傷悲、自負或傲慢。龐義伐觀察到當時的人們逐漸變得自我中心,尤以驕傲為甚。懶惰在這里指“精神上懶惰”。六世紀后期,教宗艾文略一世將那8種罪行來源減至7項,傷悲并歸入懶惰,自負并入傲慢,并加入妒忌。他的排序準則在于對愛的違背程度。其順次序為:傲慢、嫉妒、憤怒、懶惰、貪婪、淫欲、暴食。中世紀著名的神學家圣·托馬斯·阿奎那在評注亞里士多德的《尼各馬可倫理學》時,撰寫了《論惡》(On Evil)一書,書中對宗教罪做出了具體的描述,順序是:偏見(Prejudice)、嫉妒(Envy)、懶惰(Sloth)、憤怒(Wrath)、貪婪(Greed)、暴食(Gluttony)和淫欲(Lust)。“重大惡行”與不可饒恕的大罪是不可混而一談。圣經原文和合本《歌羅西書》《歌羅西書》第二章18節(jié):不可讓人因著故意謙虛,和敬拜天使,就奪去你們的獎賞。這等人拘泥在所見過的,(有古卷作這等人窺察所沒有見過的)隨著自己的欲心,無故的自高自大,《歌羅西書》第二章19節(jié):不持定元首,全身既然靠著他筋節(jié)得以相助聯(lián)絡,就因神大得長進。《歌羅西書》第二章20節(jié):你們若是與基督同死,脫離了世上的小學,為什么仍像在世俗中活著,《歌羅西書》第二章21節(jié):服從那不可拿,不可嘗,不可摸,等類的規(guī)條呢。《歌羅西書》第二章22節(jié):這都是照人所吩咐所教導的。說到這一切正用的時候就都敗壞了。《歌羅西書》第二章23節(jié):這些規(guī)條,使人徒有智慧之名,用私意崇拜,自表謙卑,苦待己身,其實在克制肉體的情欲上,是毫無功效。暴食、貪婪、懶惰、淫欲、傲慢、嫉妒或憤怒,相信大部分人一輩子都至少犯過一次上述“罪行”,包括自己在內。只是區(qū)別在于,程度的不同以及認識的不同。神曲里七宗罪的順序但丁在《神曲》里根據(jù)惡行的嚴重性順序排列七宗罪,其次序為:一)淫欲-不合法禮的性欲,例如通奸。(但丁的標準是“過分愛慕對方”,而這樣便會貶低了神對人們的愛)二)暴食-浪費食物,或是過度放縱食欲、酗酒或屯積過量的食物。(但丁的觀點是“過分貪圖逸樂”)三)貪婪-希望占有比所需更多為之貪婪。(或是以但丁的觀點,貪婪是“過度熱衷于尋求金錢上或權力上的優(yōu)越”)四)懶惰-懶惰及浪費時間。(懶惰被宣告為有罪是因為:其他人需更努力工作以填補缺失,但應該的事情還沒有做好,對自己是百害而無一利)五)憤怒-源自憎恨而起的不適當(邪惡的)感覺,復仇或否定他人,在律法所賦予的權力以外,行使懲罰他人的意欲亦被歸作憤怒。六)嫉妒-因對方所擁有的資產比自己豐富而心懷怨怒(對自己資產的喜愛變質成了忌恨其他更美好事物的擁有者的欲望)七)傲慢-期望他人注視自己或過度愛好自己。因擁有而感到比其他人優(yōu)越、把自己定位成比上帝或他人更優(yōu)秀的存在。四世紀當時的埃及僧侶伊瓦格里厄斯·泊恩太格司(Evagrius Ponticus),把這些罪行定為八種“致命的激情”(8 deadly passions),而在東正教方面,這些沖動仍然被描述為“致命的激情”,而不是深藏在他們體內的罪孽。而主動迎接這些“激情”或拒絕與這些“激情”對抗的人在正統(tǒng)基督徒道德神學(Orthodox Christian moral theology)方面是被定位成有罪的。